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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坪工程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一、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价地坪工程企业在行业中的管理、技术、设备、经济实力,促进地坪行业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地坪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可根据《地坪工程企业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 第四条:为保证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评审工作由企业提交《地坪工程企业等级评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专家组文审+现场审核3部分组成,以确保评定结果的真实,客观。 二、 等级划分 第五条:地坪工程企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级别,依照《地坪工程企业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定。 三、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地坪工程企业等级证书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地坪推广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借、转让、复制、仿制、涂改。 第七条: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未获得等级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等级证书予以收回,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有重大工程事故的企业,须有免责证明,否则给予降级或收回证书的处罚。 第九条: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3个月,由企业申报复检,经复检合格后,重新颁发证书,复检程序与评定程序一致。 第十条: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地坪推广专业委员会不定期对获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检工作。 四、 晋级 第十一条:企业获证满6个月后,可根据自身改进情况依照《地坪工程企业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认为具备晋级条件后可向地坪推广专业委员会提出晋级申请,评定程序同首次评审程序。
备注: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为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地坪推广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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